最新法令動態(10101)
一、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101.01.04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31號令)
二、為確保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為提昇上市公司資訊品質,經彙列近期上市公司公開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如下,惠請注意辦理,避免違反相關規定:
(一)
公司之負責人、發言人等相關人員於接受媒體採訪時,或於尾牙、春酒、新產品發表會等公開場合時,須注意受訪或發言內容是否涉及預測性資訊。如:營收100億元、營業損益50億元、EPS
2元等明確具體之金額,或EPS維持2.5元以上、EPS不低於2元、營收挑戰300億元、營收較上年度衰退3成以上、營收介於95億至120億元間等區間、上下限或變動比率者...皆屬之。
(二)
澄清媒體報導時,未針對媒體報導內容回應澄清,或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如:媒體報導數字為公司內部營收目標。
(三)
董事會決議進行投資計畫,如:通過投資設廠計畫,總金額超過10億元,而未依規發布重大訊息。
(四)
上市公司或負責人被起訴,後續訴訟案件有所變化,如:法院判決時,未即時發布重大訊息更新相關資訊。
(五)
總經理異動、會計主管等人員辭職,未於事實發生日(如:辭職日、生效日或董事會通過日等日期孰前者)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二、為確保資訊揭露及時性及正確性,上市公司應及時更新所發布之相關資訊(如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任期等資訊),俾使投資人知悉。
三、基於資訊充分揭露之原則,上市公司如向經濟部申請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調時,應於董事會決議日或申請日(以孰前者為準)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49款發布重大訊息。
四、貴公司如對重大訊息等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公司承辦人員聯繫,或洽詢林俊宗副組長02-8101-3663、潘思璇專員02-8101-3616及余智蓉專員02-8101-3860。
(證交所101.01.02臺證上一字第1001806766號)
三、內控應考量各組成要素之判斷項目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檢查,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本準則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各組成要素之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設計執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起開始適用,本會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金管證稽字第○九八○○○九七六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略)
(金管會101.01.16金管證審字第1010001390號)
四、「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格式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內部稽核人員名冊、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及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申報一百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等相關書件起開始適用,本會九十五年二月十日金管證稽字第○九四○一五六七○五號令及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金管證稽字第○九八○○○九七六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略)
(金管會101.01.16金管證審字第10100013901號)
五、公告100年度對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表如附件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1.01.16證櫃監字第1010200050號)
六、為確保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為提昇上(興)櫃公司資訊品質,經彙列上(興)櫃公司公開重大訊息常見缺失及可能需編製財務預測情形如下,惠請注意辦理,避免違反相關規定:
(一)
公司或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金額已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及第25條之公告標準,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辦理相關公告並轉發重大訊息。
(二)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於委(選)任或發生變動時,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三)
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四)
董事會決議取得或處分資產,且交易對象及金額確定(例如:3億至5億元間、上限5億元,或6億元加計15%範圍內等均屬之),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告並轉發重大訊息。
(五)
公司或負責人有發生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二、企業向經濟部申請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調,係屬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應於董事會決議日或申請日(以孰前者為準)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三、有關重大訊息、資訊申報相關規定請至「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www.selaw.com.tw)查詢。
四、本中心編有「上(興)櫃公司應辦事項一覽表」置於網頁(www.gretai.org.tw)並定期更新,請督促所屬申報人員下載參考。
五、貴公司如對重大訊息等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中心所屬承辦人員聯繫。
(櫃買中心101.01.18證櫃監字第10102000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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