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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101032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5條 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第一項略)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第一目~第十目略)

(十一) 會計師於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第一、三季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及未經會計師核閱之比重過高者。
 

(第十二目~第十四目略)

(十五)合併財務報表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達股東權益一定比率者。


 

(十六)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以下未修正)

第5條 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第一項略)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第一目~第十目略)

(十一) 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分攤責任之意見型態,且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



 

(第十二目~第十四目略)

本目新增





 

(十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以下未修正)

 

 



 

 

為使每季財報審閱必要受查之篩選標準更具周延性,爰將期中財報對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及未經會計師查核(核閱)比重過高者,亦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為加強瞭解上市公司應收款項逾期情形,爰將上市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應收款項逾期一年以上達一定金額或占股東權益達一定比率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目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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