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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4條

 (第1項略)

年度、半年度及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櫃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分就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已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者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各選定至少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選定至少百分之三,第三季財務報告選定至少百分之五為受查公司,上櫃公司(不含上櫃之台灣存託憑證)每五年至少須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第1款略)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第(一)至(十)目略)

(十一) 會計師於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第一、三季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及未經會計師核閱比重過高者。





 

(第(十二)至(十四)目略)

(十五) 合併財務報表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達股東權益一定比率者。



 

(十六) 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以下未修正)

第4條

  (第1項略)

年度、半年度及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櫃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分就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已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者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各選定至少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選定至少百分之三,第三季財務報告選定至少百分之五為受查公司,上櫃公司(不含上櫃之台灣存託憑證)每五年至少須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第1款略)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第(一)至(十)目略)

(十一) 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分攤責任之意見型態,且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







 

(第(十二)至(十四)目略)

(本目新增)





 

(十五) 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以下未修正)

 

 











 

 


 

 

為使每季財務報告審閱必要受查之篩選標準更具週延性,爰將現行實務上,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高,及第一、三季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及未經會計師核閱比重較高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為瞭解公司應收款項逾期情形及備抵呆帳提列之妥適性,爰將合併財務報表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占股東權益達一定比例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目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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