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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4條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4條

(第1項及第2項略)

本中心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第1款略)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第(一)至(十)目略)

(十一) 會計師於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第一、三季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及未經會計師核閱比重過高者。





 

(第(十二)至(十四)目略)

(十五) 合併財務報表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達股東權益一定比率者。



 

(十六) 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以下未修正)

第4條

(第1項及第2項略)

本中心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第1款略)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第(一)至(十)目略)

(十一) 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分攤責任之意見型態,且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







 

(第(十二)至(十四)目略)

(本目新增)





 

(十五) 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以下未修正)

 

 

 

 



 

 

為使每季財務報告審閱必要受查之篩選標準更具週延性,爰將現行實務上,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高,及第一、三季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及未經會計師核閱比重較高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為瞭解公司應收款項逾期情形及備抵呆帳提列之妥適性,爰將合併財務報表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占股東權益達一定比例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目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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