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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103)

一、內部人股權異動申報注意事項

為減少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異動申報違規情事發生,請配合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下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新增訂部分內容,公司應於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解)任之事實發生後2日內,申報相關異動資料及應配合辦理事項,業於100年11月17日以臺證上一字第1000036275號函及100年11月22日臺證監字第1000404030號函公告在案。

二、經查閱上市公司近期所申報「內部人新就、解任即時申報」資料,發現內部人(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10%以上股東)及其關係人等相關應申報資訊之違規態樣如下:

(一) 延遲或未申報內部人(含關係人)新就(解)任資料。

(二) 於內部人(含關係人)異動事實發生日前,即預先申報其新就(解)任資料。(例:預先輸入內部人子女嗣後成年之日期、事先知悉內部人將有異動,於就任日或解任日前即先行辦理申報)

(三) 內部人(含關係人)同一身分之新就(解)任資料,於不同時日重複申報於「內部人新就、解任即時申報」系統。

(四) 輸入「內部人新就、解任即時申報」系統之職稱、身分證統一編號、就(解)任日期,與次月份股權異動事後申報之資料未盡相符。

(五) 將公司內部人所申報之子女,全部以同一年月日申報為其已成年之日期。

三、請 貴公司務必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以免因申報疏漏或錯誤,致發生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股權異動申報之情事,遭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或甚而涉有短線交易:

(一) 請公司遇有內部人(含關係人)新就(解)任時,務必依前揭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2日內」將異動情形輸入「內部人新就、解任即時申報系統」。

(二) 請務必轉知所屬內部人,遇有其關係人發生異動時,應即時主動通知公司,以利公司配合辦理申報作業。

(三) 未申報、延遲申報或於事實發生日前預先申報「內部人新就、解任即時申報系統」者,悉屬未如實依本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請將前揭違規態樣轉知公司辦理申報作業之人員,並督促申報人員及股務代理機構確實依規申報,以避免發生違規情事。

四、按本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違規經處以違約金者,將揭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上市公司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記者會規定專區」,請 貴公司務必依規定期限申報以免受罰。

(證交所101.03.01臺證監字第1010400722號)

二、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及應加強注意事項

為確保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茲彙列近期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及應加強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事項:

(一) 上市公司或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從事大陸地區投資,未依規發布重大訊息。

(二) 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二、應加強注意事項:

(一) 上市公司於記者會及法人說明會等會議中所發布之財務資訊,如尚未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至遲應於會議當日辦理財務報表或自結損益之公告申報作業;如會議係於集中市場交易時間內召開者,則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公告申報。

(二) 上市公司於澄清媒體報導時,應針對媒體報導內容具體回應,勿作非必要或不當之敘述,以避免有誤導投資人判斷或令人作無謂聯想之虞情事。

(證交所101.03.06臺證上一字第1011800952號)

三、「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及「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

公告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08561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旨揭條文之修正,本公司刻正進行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資訊」項下「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資訊申報作業」申報內容之修改,俟修改完成,本公司將另行通知各上市公司輸入相關資訊。

(附件略)

(證交所101.03.23臺證上一字第1010005907號)

四、請注意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之規定

一、查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範,「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

二、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於99年2月6日以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875號令,補充解釋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所稱之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人。現任董事、監察人若係由與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所指派,得自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三、貴公司應注意前開法令之規定,倘有違反者,應盡速改善。

(證交所101.03.26臺證上一字第1011801255號、櫃買中心101.3 30證櫃監字第1010200226 號)

五、附註揭露採用IFRS相關資訊可延後補正公告申報

貴公司如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101年3月底前公告申報之100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相關資訊者,得於101年4月底前補正公告申報相關資訊,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22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09988號函辦理。

(證交所101.03.27臺證上一字第1010006101號)

六、「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及「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

公告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4條及「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4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17條及「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17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085611號函。

公告事項:為強化上櫃公司轉投資事業之管理措施,爰增訂上櫃公司達以下標準者,列為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必要受查公司:

一、期中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及未經會計師核閱比重過高者。

二、合併財務報表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達股東權益一定比率者。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1.03.29證櫃監字第1010005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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