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104)
一、轉換IFRS提列特別公積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採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為維持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除本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補充規定外,相關規範如下:
(一) 公開發行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但轉換日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不足提列時,得僅就因轉換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予以提列。嗣後公司因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
(二)
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後,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但公司已依前款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就已提列數額與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差額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餘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三、公開發行公司應即審慎因應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損益之影響及考量現金流量,俾及早規劃或修正公司章程所訂股利政策。另公司應自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年度,依說明二(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於股東會上報告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俾股東知悉影響情形。
四、未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五○七號令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一六號函說明二之規定辦理。
五、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五○七號令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廢止。
六、另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一六號函說明二,依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二八六五一號函,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01.04.06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
二、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表單
一、配合本會一○一年二月二十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五四三五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如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之三及第七十二條等)規定應檢附書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內容。
二、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等案件,自即日起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年一月十八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三○號令、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九八○○二九○九一號令、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七○○一二六三三號令、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二○七九號令、九十四年一月三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四○○○○○一○號令、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三○○○六一三九號令、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四○三七號令、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九號令、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九○)台財證(一)字第○○○九九三號令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一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1.04.09金管證發字第1010010207號)
三、公告修訂「一般行業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及代碼」
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08353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100年12月22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告修正及我國自102年起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故配合修改「一般行業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科目及代碼」,並自申報102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適用。
三、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增修「3352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及「8375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並參酌外界意見,酌修部分項目文字及備註說明。
(證交所101.04.12臺證上一字第1011801529號)
四、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附「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附件略)
(金管會101.04.13金管證交字第1010014834號)
五、公告修訂「一般行業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及代碼」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0835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因應100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我國自102年起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爰配合修改「一般行業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科目及代碼」,並自申報102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適用。
二、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增修「3352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及「8375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並參酌外界意見,酌修部分項目文字及備註說明。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1.04.16證櫃審字第1010008428號)
六、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
一、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如附件。
二、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須辦理公告申報者,應依前開格式辦理。
三、本令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六一○九號令、本會九十四年四月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四○○○一四八四號令、九十五年一月六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四○一五七三二五號令、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六○○一四一七八號令及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七○○四五五○四號令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廢止。
(附件略)
(金管會101.04.24金管證發字第10100167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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