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106)
一、公告「董監事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修正條文
主旨: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第六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6217號函准予備查。
(附件略)
(證交所心101.06.22臺證上一字第1010013788號)
二、證券商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後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
一、證券商採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為維持證券商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相關規範如下:
(一)
證券商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但轉換日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不足提列時,得僅就因轉換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予以提列。嗣後公司因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
(二)
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後,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但證券商已依前款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就已提列數額與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差額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餘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二、證券商應即審慎因應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損益之影響及考量現金流量,俾及早規劃或修正公司章程所訂股利政策。另證券商應自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年度,依前點第一款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於股東會上報告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俾股東知悉影響情形。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金管會101.06.29金管證券字第1010028514號)
三、公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之2、第3條及第3條之1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27592號函准予備查。
(附件略)
(證交所101.06.29臺證上二字第1010014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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