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112)
一、「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問答集」修正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1月30日證期(發)字第1010055941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問答集如附件,或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參閱下載。
(附件略)
(證交所101.12.03臺證上一字第1010027115號)
二、獨立職能監察人制度廢止後相關注意事項
主旨:有關本中心「獨立職能監察人制度」自101年11月12日廢止後,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中心本(101)年11月12日證櫃審第1010025608號公告辦理。
二、衡酌現行證券交易法就公司治理之相關規範(如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制度)已漸趨完備,本中心爰於本年11月12日公告修正相關規章,廢除獨立職能監察人制度。
三、自本年11月12日起,申請上櫃公司及已上櫃公司均得免再行設置獨立職能監察人;公司現任獨立職能監察人仍得依公司法規定繼續執行監察人職務,不受影響;如公司於章程中訂有獨立職能監察人規定者,得於下次股東會時配合修正為公司法所定之監察人。
(櫃買中心101.12.04證櫃監字第1010201054號)
三、「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修正
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1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7418號函准予備查。
說明:
一、為強化獨立董事之獨立性,爰新增「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4條第4項、第5項,明訂不同之上市上櫃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有互相推派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他方獨立董事者,應於提名及當選時分別揭露相關資訊。
二、本中心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建置「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4條規定公告」之申報系統,俟申報系統完成後另行公告。
三、新增監察人酬勞之分配順序於「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6條第3項,並配合刪除原第44條第3項。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1.12.06證櫃監字第10100288321號)
四、年報及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中應揭露並更新公司治理實際運作情形
主旨:為增進投資人對企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請於年報及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中揭露並更新公司治理實際運作情形,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1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7418號函辦理。
二、為便利投資人取得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資訊,作為其投資決策之參考,請各上櫃公司應於年報揭露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並宜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自我評量後填製「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嗣後若其內容有所變更,則請於更新完成後二日內更新申報。
(櫃買中心101.12.06證櫃監字第10100288322號)
五、訂定IFRS財務報告目錄及公告申報檢查表
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適用情形如下:
(一)
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申報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申報一百零四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但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者,應自申報一百零二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金管會101.12.22金管證審字第1010058123號)
六、IFRS下公開發行公司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會計處理及揭露規定
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會計處理及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
1、上市(櫃)公司應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2、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應依前目規定辦理,若無市價,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之規定以評價技術等方式評估公允價值。
3、非上市(櫃)且未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二)
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以下資訊:
1、章程所規定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資訊。
2、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3、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三)
於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時,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決議通過之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等相關資訊,內容包括:
1、董事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者,應揭露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業經股東會議決盈餘分配議案者,應揭露決議內容,若與董事會擬議分配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四)
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中,比照前款第一目之規定揭露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等相關資訊。
二、非上市(櫃)且未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公司,其財務報告之編製仍應依一百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前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開發行公司之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以及直接或間接持股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中,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如有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四○四號函說明三、(一)至(四)所列情事者,須依該函附表一至四揭露相關資訊,惟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得免揭露。
(二)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四○四號函附表三及附表九之填寫方式,請依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附表格式五之三及五之十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九十四年九月六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三八七九號令、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一三二一八號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四、另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六十五年四月一日證管一字第○三三八號函、六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證管一字第一○三六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一四七三號函、七十二年二月七日臺財證(一)字第二四○四號函、七十二年二月九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五三號函、七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臺財證(一)字第一九一八號函、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五八九號函、七十三年一月九日臺財證(一)字第○○六○號函、七十三年八月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一五一號函、七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臺財證(一)字第三一四六號函、七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三一五二號函、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七三)台財證(一)字第三五九五號函、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三六五四號函、七十四年三月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三三七號函、七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臺財證(一)字第一一二○八號函、七十四年八月二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三四五九號函、七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臺財證(一)字第一四三四五號函、七十五年一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一六○八一號函、七十五年一月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二號函、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九六號函、七十五年三月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二號函、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臺財證(一)字第一三一八○號函、七十八年十月六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九一二六號函、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七八)台財證(一)字第三一八一○號函、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證(六)字第八二四六五號函、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台財證(六)字第○○一○六號函、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一二二六四號函、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二四五九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一九六八號函、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六)字第○二四一三號函、八十三年十月七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三五八八二號函、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一六號函、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二四○六號函、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八四)台財證(六)字第○○一四二號函、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四)台財證(六)字第○一九八五號函、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七二七號函、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七四號函、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二二六六八號函、八十五年六月八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三一四三七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八六)台財證(六)字第三五三二九號函、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八七)台財證(六)字第○一九四七號函、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六六五號函、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三三六一號函、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四五○七號函、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八九)台財證(六)字第四九三三四號函,依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五九二九六一號函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01.12.28金管證審字第1010059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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