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202)
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案件檢查表」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三五六四四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修正相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案件檢查表-簡式」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案件檢查表-完整式」。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其適用情形如下:
(一) 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編製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財務預測開始適用。
(二)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編製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財務預測開始適用。但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者,應自編製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財務預測開始適用。
(附件略)
(金管會102.02.04金管證審字第1020003352號)
二、101年度對國內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表
主旨:公告本公司101年度對國內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表如附件。
依據: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7條。
缺失事項 |
違反法規 |
存貨 |
1.本期有存貨回升利益,惟未揭露本期導致存貨淨變現價值回升之事件或情況。
2.未揭露當期認列之存貨相關費損資訊,如已出售存貨之成本、未分攤製造費用、異常製造成本及跌價損失(或回升利益)。 |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3段。
2.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6及33段。 |
資產減損評估 |
1.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投資成本顯大於股權淨值,未審慎評估其是否已經減損。
2.於進行資產減損測試時,所採用之折現率係歷史資訊,或依據超過五年之財務預測估計未來現金流量。
3.當期認列或迴轉具重要性之減損損失,未於附註揭露導致減損損失認列或迴轉之事件及情況、減損損失認列或迴轉之金額等資訊。 |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11及114段。
2.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5及28段。
3.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00段。 |
長期借款 |
公司已違反銀行借款授信案所要求之財務比率,惟未揭露已違反借款合約限制條款之說明。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30日台證上字第0960101834號函。 |
關係人交易 |
1.與關係人間重大交易事項有漏未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情事。
2.未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例如超過三個月)之應收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且公告申報檢查表相關資訊未確實填列。
3.對關係人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之應收帳款已轉列其他應收款,並視為資金貸與,惟未揭露其帳齡分布情形。 |
1.「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補充規定」第3條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4段。
2.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解釋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10日金管證六字第0970035115號函。
3.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解釋函。 |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
1.公司(或其子公司)訂定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有下列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之情事:
(1).子公司從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者,未訂定其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
(2).屬短期融通之資金貸與,允許貸與期限得依實際需要延長展期,超過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
(3).未訂定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4).未分別就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5).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雖不受前揭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之限制,惟未依前揭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訂定其資金貸與總額、個別對象之限額及貸與期限。
(6).未訂定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
(7).未訂定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2.公司(或其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對象、程序及金額有下列不符規定之情事:
(1).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將資金貸與他人貸放期間超過一年。
(2).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因公司營運虧損淨值下降或因與其業務往來金額下降,導致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金額超過個別對象限額或總限額。
(3).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之應收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視為資金貸與者,未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記入備查簿中。
(4).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母公司淨值為計算,未以子公司淨值計算。
(5).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雖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惟其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授權額度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6).公司為無業務往來亦無持股控制關係之他人從事背書保證。
3.「資金貸與他人」財務報表附註及公告揭露有關資金貸與性質、資金貸與餘額及額度等資訊有所誤植。
4.資金貸與已達前揭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應辦理公告標準,惟未依規定辦理公告。
5.背書保證已達前揭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應辦理公告標準,惟未依規定辦理公告。 |
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1).第10及13條
(2).第3條第2項。
(3).第9條第2款。
(4).第9條第3款。
(5).第3條第4項。
(6).第12條第3款。
(7).第12條第11款。
2.「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1).第3條第2項。
(2).第3條第1項及公司所訂限額。
(3).第8條第1項。
(4).第3條第1項。
(5).第14條第3項。
(6).第5條第1項。
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第1款及「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補充規定」第3條。
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
5.「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 |
會計師輪調及回任 |
主辦會計師未於承辦一定期間(通常不超過七年)後輪調,或輪調後未間隔一定期間(通常不短於二年)即回任。 |
審計準則公報第46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第20及68條。 |
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
1.未揭露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相關資訊。
2.財務報告附註有關「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及「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之揭露,有價證券之帳面價值、市價(淨值)及認列之投資損益等金額有所誤植或未予揭露所有符合重大性原則之轉投資公司。
3.未揭露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或漏未填寫被投資公司之市價或股權淨值。
4.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未揭露提供擔保或質押情形。 |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3月30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函。
2.「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第1款、「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補充規定」第3條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年3月31日(88)台財證(六)字第01403號函。
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第5及19目。
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第23目。 |
合併財務報表 |
1.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未揭露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之原因。
2.未將所有子公司納入合併報表編製個體中。
3.未揭露列入合併財務報表子公司之增減變動情形,及未列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權百分比及未合併之原因。 |
1.「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1項第26款。
2.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合併財務報表」第19段。
3.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合併財務報表」第44段。 |
(證交所102.02.04臺證上一字第1021800422號)
三、更新以XBRL格式申報102年第1季起財務報表附註項目
主旨:更新國內上(興)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第一上櫃公司、外國興櫃公司暨上(興)櫃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以XBRL格式申報102年第1季起財務報表附註項目。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22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58123號令。
公告事項:
一、本中心前於102年1月7日以證櫃監字第1020000426號函公告旨揭公司自申報102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除依現行已公告之會計項目及代碼表申報財務報表外,並應申報文字段財務報表附註、部分重要表格段財務報表附註及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在案。
二、參照101年12月22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58123號令修正之財務報告目錄內容,更新原文字段財務報表附註項目「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動」為「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並新增「自願變更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動」,詳附件。
(附件略)
(櫃檯買賣中心102.02.06證櫃監字第1020002101號)
四、公告修訂後之「重要子公司申報適用疑義問答」、「重要子公司年度檢查表」及「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
主旨:公告修訂後之「重要子公司申報適用疑義問答」、「重要子公司年度檢查表」及「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請 查照。
說明:
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公布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之部份條文暨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本公司業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彙編更新「重要子公司申報適用疑義問答」,並由主管機關審定在案。
二、配合前開法規修訂事項,各上市公司於102年3月底前公開101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即依修訂後之相關規定重新評估符合認定標準之重要子公司,並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檢附「重要子公司年度檢查表」,重要子公司如有增減異動時,另須檢附「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並於異動後二日內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申報系統之「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申報作業」辦理相關異動申報作業。
三、前開重要子公司之疑義問答及相關申報表單,業置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twse.com.tw)首頁->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文件下載(編號00302、04201、04202及04203)供外界查詢下載使用,另「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申報作業」之申報系統預計於102年3月18日更新上線。
(證交所102.02.07臺證上一字第1021800559號)
五、公告修正後「股票初次上市申請書」等
主旨: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申請書」、「金融控股公司股票初次上市申請書」、「投資控股公司股票初次上市申請書」、「上市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投資淨額占權益計算表」、「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如附件,並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適用。
(附件略)
(證交所102.02.08臺證上一字第1021800579號)
六、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標準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與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依前點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屆滿,得自一百零二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證交所102.02.20金管證發字第1020004592號)
七、私募有價證券再轉讓之限制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撤回投資者,得再行轉讓該私募有價證券;但因前開轉讓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2.02.21金管證發字第1020003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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