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206)
一、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2.06.05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6151號)
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公告申報作業不及可延後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若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2.06.26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
三、內部人股權轉讓常見違規態樣
主旨:為降低內部人股權轉讓違規情事,請
貴公司配合將常見違規態樣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並督促應確實依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避免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爰彙總近來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違規態樣,請務必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
(一)就任內部人未滿六個月即於集中市場賣出股票。
(二)內部人設質股票經質權人賣出,未依規辦理事前、事後申報。
(三)內部人信託移轉股票,未辦理事前、事後申報,嗣後信託返還,未辦理事後申報。
(四)事前申報預定採盤後定價交易或鉅額逐筆交易方式轉讓持股,惟卻以鉅額配對方式成交,造成實際採行之轉讓方式與事前申報不相符,且其受讓對象亦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所定之特定人。
(五)內部人就任當月之首次事後申報資料,持有股數申報錯誤。
二、另查近來部分上市公司於辦理內部人新就解任即時申報作業、內部人事後申報作業時,常有下列違規情事:
(一)內部人異動時,未依規於事實發生後2日內辦理內部人新就解任即時申報作業,或漏未申報。
(二)內部人事後申報作業之就任日期,與新就解任即時申報作業之就任日期不一致。
(三)辦理網路上傳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事前申報時,所輸入之內部人統一編號,與事後申報作業之內部人統一編號不ㄧ致。
(四)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於辦理內部人事後申報資料上傳作業時,資料彙總有誤。
三、鑒於公司或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2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公司相關股務執行人員務必依規辦理。
(證交所102.06.27臺證監字第1020402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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