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2.09﹞
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附表略)
(金管會102.09.09金管證發字第1020030203號)
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附表修正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二九三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爰訂定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四八八四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表略)
(金管會102.09.14金管證發字第1020038207號)
三、「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附表修正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二九三六九號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並訂定前開處理準則附表三十規定之「發行海外普通公司債承銷商案件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三八七四一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不再適用。
(附表略)
(金管會102.09.14金管證發字第1020038170號)
四、「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附表修正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二九三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二二六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2.09.14金管證發字第10200381701號)
五、「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等部分條文修正
主旨: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如附件,自發布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9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31873號函准予備查。
(附件略)
(證交所102.09.17臺證上一字第1020018792號)
六、證交所編訂「重大訊息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檢查表」
主旨:檢送本公司編訂之「重大訊息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檢查表」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為提升本公司對上市公司之服務,暨加強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揭露之正確性、完整性、時效性,爰編訂旨揭檢查表,就上市公司應發布重大訊息或召開記者會之情形,以表格方式條列整理,作為上市公司辦理重大訊息業務之輔助工具,期有助公司申報人員控管前揭作業,及提高內部聯繫流程順暢度,以增加上市公司對重大訊息法規之熟悉度並降低違規比率。
二、貴公司如對旨揭檢查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公司承辦人員聯繫。
三、旨揭檢查表近日將以檔案格式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常見申報問答與相關資料下載」→「一.使用手冊」項下「重大訊息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檢查表」,供下載參考。
(附件略)
(證交所102.09.17臺證上一字第1021804601號)
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等部分條文修正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及「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以下簡稱記者會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其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1條及記者會作業程序第9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9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31873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次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修訂重點如下:
(一)第3條:為免投資人誤信媒體報導內容而損及股東權益,要求上櫃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2條第1項各款情事,或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行情者,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發布重大訊息說明,且至遲不得逾當日中午十二時;惟屬例假日或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後發現者,應於發現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二)第3條之1:為強化澄清媒體報導之重大訊息申報時限及時性,要求第二上櫃公司於發現媒體報導內容不符時,至遲應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上巿地國法令得申報重大訊息之時段內儘速辦理。
(三)第4條:為強化公司澄清巿場傳言之時效性,上櫃公司於接獲本中心詢問時,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發布重大訊息;若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後接獲本中心詢問者,應於收盤前發布;若於當日收盤後接獲本中心詢問者,至遲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發布。
二、本次記者會作業程序修訂重點:配合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之修訂,將第2條第1項第14款規範之內容整併至第3條第1項規範之。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2.09.18證櫃監字第1020023184號)
八、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應加強注意事項
主旨:為確保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茲彙列近期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應加強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近期修正資訊揭露相關法規之重點摘述如下:
(一)為避免上市公司或有利用公司資源於其企業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其他媒體管道,發布與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且影響股東權益之資訊,爰增訂將上市公司發布與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且影響股東權益之資訊列為本公司課處違約金之事由,以保障股東權益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二)考量營運部門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之異動對公司營運亦產生重大影響,為茲周延,爰修訂將重要營運主管異動納入應發佈重大訊息之範疇。
(三)基於衡平性考量及提高金融服務業上市公司資訊揭露透明度,除原已規範之金融控股公司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之金融服務業上市公司,相關違反法令情事致遭主管機關處分者,亦應申報重大訊息說明。
(四)為強化資訊揭露及時性,增訂上市公司召開記者會應於召開記者會後二小時內將事件內容輸入重大訊息,以臻法規明確。
(五)為使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及時對外澄清媒體報導,避免投資人因誤信報導內容致損及權益,爰刪除「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款,並增訂上市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應公告重大訊息之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市有價證券之情事或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即時輸入重大訊息,以強化資訊揭露及時性。
(六)關於對第二上市公司之媒體報導澄清,考量第二上市公司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之規範,可能涉及向原上市地交易所申請暫停交易等程序,另為強化澄清媒體報導之重大訊息申報時限及時性,爰要求第二上市公司至遲應於發現有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得申報重大訊息之時段內儘速辦理。
二、為配合上市公司應於規定時限及地點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本公司全天候協助辦理相關事項,故倘於非本公司上班時間發生應召開情事,請即時與本公司承辦窗口聯繫並辦理相關事宜。
三、請詳加利用本公司提供之「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操作手冊」及「重大訊息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檢查表」辦理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等相關作業,另
貴公司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公司承辦人員聯繫,或洽詢張專員02-8101-3609、史專員02-8101-3019及張專員02-8101-3730。
(證交所102.09.26臺證上一字第1021804410號)
九、櫃買中心編訂「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檢查表」
主旨:檢送本中心編訂之「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檢查表」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為提升對上櫃公司之服務,暨加強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爰編訂旨揭檢查表,就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應發布重大訊息或召開記者會之情形,以表格方式條列整理,將重大訊息依實務常見時點區分,提供作為公司辦理重大訊息業務之內部輔助工具,期有助公司申報人員控管前揭作業,及提高內部聯繫流程順暢度,以增加上櫃公司對重大訊息法規之熟悉度並降低違規比率。
二、貴公司如對旨揭檢查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中心承辦人員聯繫。
三、旨揭檢查表將置於本中心網站供公司下載參考,爾後如有修訂亦同,下載路徑如下:本中心網站(www.gretai.org.tw)/上/興櫃公司/文件下載/申請表格。
四、本函已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2.09.27證櫃監字第1020200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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