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中第8款規定之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公司董事會未注意規定而以臨時動議提出,例如:
(一)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由董事會決議。
(二)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所提董事及監察人之薪酬建議,應提交董事會討論。
(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應經董事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