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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修正條文-1021223

第十四條    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

第四十九條之二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準用本準則規定。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得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規定者,其召集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得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不受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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