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3.01﹞
一、董監持股應達規定最低成數
主旨:請 貴公司依說明所列事項辦理並轉知所屬董事、監察人遵循,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月6日金管證交字第10200527551號函辦理。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同條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下稱實施規則),按實施規則第2條之規定,係依實收資本額多寡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應持有之最低法定持股成數,公開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其實收資本額已有變動,適用實施規則第2條第1項各款所定級距,亦可能有不同。
三、實施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於每月15日以前,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2項彙總向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持有股數變動情形時,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有低於第2條所定之成數者,應於每月16日以前通知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並副知主管機關,故公司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倘未達實施規則第2條所定成數,不論原因為何,均應負補足義務。
(證交所103.01.08臺證監字第1030000359號)
二、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及應加強注意事項
主旨:為確保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俾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茲彙列近期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及應加強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常見缺失事項:
(一) 自願公告自結損益資訊者,未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
(二)
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解任)時,未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中申報相關資料。
(三)
未於法人說明會召開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召開時間及地點,或未依規輸入法說會會議內容之中英文資料。
(四)
董事會決議減資、盈餘分配案、增資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召開股東會日期或事由,未依規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
(五)
股東會補(改)選董監事、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或功能性委員會成員之委(選)任、異動等,未依規發布重大訊息及辦理相關資訊申報公告事宜。
(六)
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或資訊申報內容,其後續事件發展發生重大變化,未依原申報條款及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如:訴訟案件、資產交易等。
二、另本公司102年12月舉辦11場上市相關業務宣導會,會中上市公司提出之詢問事項已統一彙整並答覆,置於本公司網頁(證交所首頁>關於證交所>新聞資訊>活動訊息>102年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內部控制及新修訂法規等業務宣導會)。另本次宣導會之課程影音檔案已上傳至「WebPro證券暨期貨市場影音傳播網」(網址:http://webpro.twse.com.tw)之「業務宣導」專區內,提供點閱收看。
三、請各上市公司善加利用本公司編製之「重大訊息申報作業操作手冊」、「資訊申報作業操作手冊」及「重大訊息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檢查表」辦理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等相關作業(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常見申報問答與相關文件下載」之「使用手冊」項下)。
(證交所103.01.10臺證上一字第1031800061號)
三、外國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規定
一、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除下列規定外,應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授權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一)
外國公司得選擇採用以下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並應於附註中聲明所採用之會計原則:
1、編製準則第三條所稱之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2、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認可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二) 外國公司財務報告應以新臺幣為編製單位,並以中文為主,得另加註英文。
(三)
外國公司得免依編製準則第四章規定編製個體財務報告及第五章規定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但若外國公司原註冊地國有要求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或其係以個體財務報告為股利分派基礎者,應併同公告申報個體財務報告。
(四)
外國公司財務報告非依編製準則第三條所稱之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者,不適用編製準則第七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六章規定。但外國公司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及探勘及評估資產之認列、衡量及附註揭露等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編製準則規定。
(五)
外國公司應就各期間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項目,附註揭露與第一款第一目之差異情形,包括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
二、外國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會計年度開始日起,依上述規定編製財務報告。
三、本會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五四三九二號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廢止;本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另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年十二月七日台財證(六)字第○三三六三號函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一四○三號函,依本會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二○○五四六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03.01.13金管證審字第10200546801號)
四、訂定年度及季報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暨財務報告目錄
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適用情形如下:
(一)
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除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資產負債表項下有關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項目11-2及11-3,係自申報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外,餘自申報一百零二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申報一百零四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但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者,除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資產負債表項下有關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項目11-2及11-3,係自申報一百零三年第二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外,餘自申報一百零二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三、本會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五八一二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略)
(金管會10..01.14金管證審字第1030000099號)
五、訂定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除自願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者外,應自申報一百零二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七○○一四二四八號令及九十七年七月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七○○三五一一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三、另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台財證(六)字第○三三六三號函、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四六八號公告、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五五二九號函、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二○○○○五四九號函、本會證券期貨局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證期六字第○九四○○○一四四九號函、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五○○○一六○八號函、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一一四○九號函、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四○五六五號函,依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三○○○○○九九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略)
(金管會103.01.14金管證審字第10300000991號)
六、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附表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五三一八九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及附表三至二十二之一、二十四、三十二至三十三,爰訂定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三八二○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略)
(金管會103.01.17金管證發字第1030001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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