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3.02﹞
一、僑外資以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向金融機構借款之規定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投資發行公司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向國內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借款者,得以該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之國內有價證券向原借款機構辦理外幣借款,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之限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3.02.10金管證券字第1030000889號)
二、修正證交所「營業細則」
主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0條之3如附件,自發布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2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3191號函准予備查。
(條文略)
(證交所103.02.10臺證上二字第1030002255號)
三、修正「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主旨: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如附件,自發布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2月10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02015號函准予備查。
(條文略)
(證交所103.02.12臺證上一字第1031800692號)
四、僑外資從事期貨交易資金之撥轉
一、依「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核准同一身分編號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在不同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者,得向期貨商申請,並以書面約定辦理其存放於不同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間同幣別賸餘款項之相互撥轉。
二、期貨商辦理上開撥轉之相關作業程序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02.14金管證期字第1030002243號)
五、102年度本公司對國內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
主旨:檢送102年度本公司對國內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常見缺失彙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7條規定辦理。
(附件略)
(證交所103.02.18臺證上一字第1031800755號)
六、修正「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部分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說明:
一、為強化本中心對上櫃公司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效果,針對需加強監理事項進行深入查核,爰於作業程序第5條第1項明定配合業務監理需要,得彈性調整必要查核項目。
二、為提醒上櫃公司注意目的事業有關法令之遵循,爰修訂作業程序第6條第1款及第7條第3款,明定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應將產業相關法規納入考量,本中心並將相關法令遵循列入查核重點。
(櫃買中心103.02.18證櫃監字第10300029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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