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3.03﹞
一、採用IFRSs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揭露規定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布之「我國全面升級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版本之推動架構」,第一階段自一百零四年起由2010年版升級至2013年版(不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適用對象包括已採用IFRSs以及預計於一百零四年採用IFRSs之公開發行公司。預計於一百零四年採用IFRSs之公開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規定於合併財務報告揭露採用IFRSs相關事項,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則應於個別財務報告揭露之:
(一)採用IFRSs前二年之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一百零二年度財務報告):
1、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說明。
(二)採用IFRSs前一年之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一百零三年上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1、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該計畫如有變更亦應揭露。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包括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公司於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如未能估計上開影響金額時,應敘明其理由。
3、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所選擇之會計政策。
(三)上開揭露採用IFRSs之資訊應以2013年正體中文版作為評估依據,並得依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第30段及31段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發布且預計於公司採用IFRSs時生效之IFRSs或IFRSs草案,一併敘明相關重大差異及影響。若確有時程未及之情形,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百零二年度財務報告得依2010年版為準,揭露按2010年版評估之會計政策差異說明等資訊;
2、一百零三年半年度財務報告得依2010年版為準,並應加強說明揭露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內容與2013年版之主要差異,及提醒投資人注意閱讀一百零三年度財務報告最新資訊之警語等。
(四)各公開發行公司評估過程如發現有對於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注意重大訊息之公告。
二、本會對於金融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九年二月二日金管證審字第0九九000四九四三號函,依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三000五六一五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03.03.04金管證審字第1030005615號)
二、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及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者,為維持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除本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補充規定外,相關規範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首次就後續衡量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時,應就其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但因轉入保留盈餘後仍有不足提列前揭數額時,得僅就帳列保留盈餘之數額予以提列,且不足提列部分免計入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
(二)後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時,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其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次依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四七四九○號令及同年四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二八六五號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三)嗣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有減少或有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其減少部分或依處分情形予以迴轉分派盈餘。
三、本令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金管會103.03.18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
三、採用IFRSs編製財報以XBRL申報103年第1季起財報附註項目及相關規定
主旨:國內上市公司、上市金融控股公司之已公開發行子公司暨未公開發行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子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以XBRL格式申報103年第1季起財務報表附註項目及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3月4日銀局(法)字第10300053190號、103年3月11日保局(財)字第10310905000號及103年3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06459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公司前於102年1月4日以臺證上一字第1010027854號函公告,旨揭公司自申報102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應依本公司所制定之XBRL分類標準及檔案格式,申報財務報表、文字段財報附註、重要表格段財務報表附註及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三、為持續推動我國資本市場採用XBRL申報財務報告,並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核定會計準則採用IFRSs後之實施時程,旨揭公司自申報103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除依上開已公告之規定申報財務報告外,新增下列項目之申報內容,詳附件:
(一)
一般行業: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應收款項、關係人交易及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二)
證券期貨業: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及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三)
金融業: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及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四)
保險業: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及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五)
金控: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及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六)
異業別合併: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應收款項、關係人交易及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證交所103.03.28臺證上一字第1030005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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