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3.04﹞
一、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得為公司之獨立職能監察人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不得為公司之監察人。但如為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八點規定擔任公司之具獨立職能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3.04.01金管證發字第1030005881號)
二、進行股份轉換而上市櫃之新設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規定
核釋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五三一一二號令第一點有關「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之所有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規定,其屬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進行股份轉換而上市(櫃)之新設公司,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當年始適用之。
(金管會103.04.01金管證發字第10300058811號)
三、上市櫃公司適用IFRSs規定
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下載專區」(網址:http://www.sfb.gov.tw)公告之IFRSs版本,包括「2010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應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及一百零三會計年度,及「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應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三、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附註中說明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三三三六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3.04.03金管證審字第1030010325號)
四、「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修正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
(條文略)
(金管會103.04.24金管證審字第1030013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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