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3.08﹞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經核准為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
主旨: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案,准予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會103年7月11日稽協(103)北發字第440號函及103年7月28日稽協(103)北發字第451號函辦理。
二、依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7條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10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如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請確實配合辦理。
三、為配合自104年1月1日起採用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及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請加強辦理下列課程:
(一) IFRSs新增及修訂之重要公報。
(二) IFRSs
2013年版重要釋例、指引及問答集,並針對產業特性如金融、保險業等設計所需課程內容。
(三) 財務報告實務常見編製缺失解析及因應等相關課程。
(金管會103.08.04金管證審字第1030028782號)
二、公告修正「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等規定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3條、第7條、「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19條、第21條及「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3點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9條、「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40條、「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5點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8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9863號函。
公告事項:
一、考量本中心現行「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3條第2項規定,以被控股公司取得科技事業意見書之家數,無法彰顯該等被控股公司是否屬投資控股公司之核心事業,另審酌取得科技事業意見書之被控股公司對投資控股公司之營收應有重大影響性而屬投資控股公司之核心事業,該投資控股公司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櫃方屬允當,爰刪除該規定第3條第2項有關需有2家以上之被控股公司取得科技事業意見書者,其控股公司方得以科技事業身分申請上櫃之規定,並於同項新增投資控股公司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認定標準。
二、又考量母子公司間若產品不具同質性、產業類別或業務型態之不同,且無相互競爭之情形下,應不宜一體適用「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3點第6款規定,另經參酌該補充規定第2點第1項第1款有關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產品,無相互競爭且具有獨立行銷開發潛力者,排除不宜上櫃之規範架構,並為增加適用上之彈性,爰增訂該補充規定第3點第6款但書規定;復為強化保障母公司原股東權益之考量,並經參考國外交易所之立法例,爰規定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釋股過程中,應採母公司之原股東得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優先分認子公司發行之新股,或承購母公司轉讓其所持有該子公司之股份,或其他不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方式為之,乃於第3點新增第7款規定,俾利適用上之明確。
三、為本國與外國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於規範上之衡平性,爰併修正「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
(櫃買中心103.08.05證櫃審字第10300211541號)
三、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
(條文略)
(金管會103.08.13金管證審字第1030029286號)
四、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條文略)
(金管會103.08.13金管證審字第1030029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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