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3.12﹞
一、廢止舊函令
一、廢止本會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三○一五四一四○號令、九十四年三月八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一○七一號令、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一三一七號令、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四二九六號令、九十六年七月九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三四二一七號令、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六四○二○號令、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六五八九八號令、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七○○五三二七五號令、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六三七○號令。
二、本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證管發字第一○三五號函、五十八年三月八日證管發字第○二三一號函、五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證管發字第一○一○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五一四號函、七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一五二號函、七十二年十月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二三九號函、七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二六七六號函、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三二六九號函、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一八○號函、七十六年九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八七○號函、七十七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八四五九號函、七十八年八月十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七三二○號函、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九二號函、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六)字第八二四六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二二六○號函、八十三年八月六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三四二一○號函、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八四)台財證(六)字第○二六○一號函、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三三○七四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四○四號函、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三○九七號函、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三三六七六號函、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台財證(六)字第六九九五○號函、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台財證(六)字第○○六一二三號函、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台財證(一)字第一七四○七六號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台財證(六)字第一七四三三五號函、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九一)台財證(六)字第一○三三六六號函、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九一)台財證(六)字第○○一二四一號函、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九一)台財證(六)字第一一四五五四號函、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一四六○一八號函,本會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一六六九號函,依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三○○四九八九五一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本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證期六字第○九五七○一○○二一八號函,依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證期(審)字第一○三○○四九八九五二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03.12.10金管證審字第1030049895號)
二、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七點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七點
(條文略)
(金管會103.12.30金管證發字第1030051453號)
三、金融業之廉價購買利益應提列特別公積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持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金融控股公司、公開發行銀行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因本身或子公司併購而認列廉價購買利益所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應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且於一年內不得迴轉。一年屆滿後,該特別盈餘公積除得用以彌補虧損外,如經評估併購標的資產價值與併購時相近,尚無產生未預期之重大減損,且經會計師複核確認,得將該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金管會103.12.30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6310號)
四、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
主旨: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5050號函洽悉在案。
二、為因應國內外有關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等觀念不斷更新,協助董事、監察人瞭解公司治理對於董事會決策及企業創造價值之重要性,爰修正旨揭規定,新任者就任當年度維持12小時進修時數,新任者次年度及續任者,每年進修時數由3小時提高至6小時,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一。
三、另依「2013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計畫項目,爰整體考量董事應具備之專業與能力,規劃「董事進修地圖」之核心課程與專業課程(詳附件二),作為董事、監察人進修之參考。規劃之課程領域如后:
(一)
核心課程:涵蓋董事之義務與責任、董事會成員與架構、議事及與管理團隊之合作等相關課程,藉以輔助公司董事熟悉自身在董事會的角色、功能、責任及義務,以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二)
專業課程:考量在各董事、監察人之自身專業能力之外,依專業領域規劃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等課程。
(附件略)
(證交所103.12.31臺證治理字第1032201561號)
五、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
主旨: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暨增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4187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符合國際公司治理發展趨勢,並因應我國近年社會關注議題之發展,鼓勵公司應重視董事會成員組成多元化及加強董事會績效評估等,本次「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共計修訂19條、增訂1條,並酌修部分文字內容7條(詳附件一)。
三、配合前揭守則第37條有關董事會績效評估內容之修訂,增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及其附表(詳附件二至四),以鼓勵公司建立董事會評鑑之績效目標,加強運作效率,進而提升其功能。
(附件略)
(證交所103.12.31臺證治理字第1032201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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