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4.08﹞
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二條附表三十三、「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及第十條附表五、附表六、第三十四條附表六十五之一、「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十條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附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二條附表三十三、「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及第十條附表五、附表六、第三十四條附表六十五之一、「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十條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附件略)
(金管會104.08.06金管證發字第1040029334號)
二、公開發行公司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之公告或申報之事項
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ii.twse.com.tw)進行申報傳輸:
(一)
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二) 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三) 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四) 募集發行及私募:「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五) 公司治理:「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二、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點規定申報傳輸,除下列項目尚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一) 庫藏股申報作業:「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二) 公開收購申報作業:「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三) 取得股份申報作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之應行申報事項。
(四) 財務報告(包括第一、二、三季及年度)及財務預測。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四一六八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4.08.06金管證發字第10400293346號)
三、適用證券交易法特定人定義之情況
一、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六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三點、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其母公司將所持有該子公司之股票轉讓予母公司全體股東者,該母公司之全體股東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特定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4.08.07金管證交字第1040026939號)
四、融資融券規定調整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如下:
(一)
每一客戶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每一客戶對上市及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證券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融券賣出限額,由授信機構自行控管,並應訂定授信風險控管作業程序,以適當評估客戶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二)
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三) 最高融資比率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六成(百分之六十)。
(四) 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四○○二二○一三號令,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廢止。
(金管會104.08.12金管證投字第1040032205號)
五、「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等檢查表內容修正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四○○二九三三四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二條附表三十三,爰訂定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三○○二六七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4.08.25金管證發字第1040031750號)
六、「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等規定修正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
(附件略)
(財政部104.08.27金管證發字第1040031330號)
< 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