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4.09﹞
一、為協助上市(櫃)公司提升編製財務報告能力請依說明辦理
主旨:為協助上市(櫃)公司提升編製財務報告能力,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年9月9日證期(審)字第1040036857號函辦理。
二、我國自102年起分二階段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稱IFRSs),並自104年起公開發行以上公司已全面採用IFRSs,為提升財務報告資訊品質及透明度,公司應落實相關內部控制包括適用IFRSs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以達成財務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法令規範之內控目標。
三、為持續提升財務報告資訊品質及透明度,請依參考範例(附件一)完成財務報告編製能力之自行評估,俾利後續擬訂「公司提升自行編製財務報告能力計畫書」(以下稱計畫書)。除自行評估已完成參考範例之五項工作且獨立完成整份財務報告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計畫書,並於105年3月底前向本公司申報相關董事會議事錄外,其餘自行評估尚無法完成前揭參考範例之五項工作者,應於今(104)年12月底前擬訂計畫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及按季將計畫書執行結果列入內部控制追蹤項目並按季將執行情形表(附件二)提報董事會控管,另於105年3月底前向本公司申報經董事會通過之計畫書及相關董事會議事錄。
四、公司擬訂計畫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將參考範例之各工作項目及工作子項等內容全數納入計畫書,並得依各公司所需於工作項目中增列其他工作子項。
(二)
公司於擬訂計畫書及相關評估依據時,宜徵詢會計師意見,並考量自身規模及可供投入資源等因素,擬訂各工作項目之預計完成時程。
五、為提升本案相關人員專業素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稱會基會)已規劃訓練課程(附件三),相關訊息請上會基會網站查詢(http://www.ardf.org.tw/),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公司指派會計主管、會計主管代理人及財務報告編製人員參加相關課程,參訓時數可折抵相關人員依規定每年應持續進修之時數。
(二)
為利企業董事、監察人、高階主管對於企業自行編製財務報表之效益、政策實施時程及按季提報董事會實務有進一步之瞭解,會基會已併規劃相關課程,請轉知相關人員並鼓勵其參加。
(附件略)
(證交所104.09.21臺證上一字第1041804315號、櫃買中心104.09.24證櫃監字第10400263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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