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4.10﹞
一、檢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察人)協助公司提升財務報告編製能力實務指引」
主旨:檢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察人)協助公司提升財務報告編製能力實務指引」如附件,惠請轉知 貴公司之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監察人),請 查照。
說明:
一、上市公司自102年起開始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為持續提升企業編製財務報告之能力,本公司已於104年9月21日以臺證上一字第1041804315號函請公司具體落實財務報告編製相關內部控制規範,並請公司擬訂「提升自行編製財務報告能力計畫書」(以下稱計畫書),按季將計畫書執行結果列入內部控制追蹤項目,及按季將執行情形表提報董事會控管,合先敘明。
二、為協助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監察人)監督公司提升財務報告之品質,爰彙整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監察人)應配合辦理之工作項目並提供建議作法供參,相關實務指引已置於證交所網站「IFRSs專區」>「法規資訊」項下,網址:http://www.twse.com.tw/ch/listed/IFRS/newsLaws.php?type=laws。
(附件略)
(證交所104.10.15臺證上一字第1041804713號)
二、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主旨:修正本公司「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第二條,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0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0348號函准予備查。
二、鑒於企業之社會責任以及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等非財務資訊揭露已廣受國際重視,為持續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暨非財務資訊揭露,並考量成本效益及受規範公司之因應時間,爰分階段擴大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上市公司範圍。
三、修正旨揭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要求股本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公司,自民國106年起,申報前一年度(105年)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其年度決算有累積虧損者,得自民國108年適用。
(附件略)
(證交所104.10.19臺證治理字第1040021331號)
三、修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主旨:修訂本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第2條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0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03481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鑒於企業社會責任以及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等非財務資訊揭露已廣受國際重視,為持續強化我國上櫃公司社會責任暨非財務資訊揭露,並考量成本效益及受規範公司之因應時間,爰依公司股本大小分階段擴大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上櫃公司範圍。
二、自民國106年度起,除現行規範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金融業、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及股本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應依照本作業辦法編製及申報105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外,股本達五十億元以上未達一百億元之上櫃公司亦適用之;惟股本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未達一百億元,且年度決算有累積虧損者,得延至108年度開始適用本次修正之規定,申報107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4.10.21證櫃監字第10400297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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