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5.01﹞
一、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規定
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
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前開提撥
向外公開發行新股如採下列方式競價拍賣辦理承銷者,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下列向外公開發行價格相同:
一、競價拍賣得標總數量達對外競價拍賣數量且得標者依其投標價格認購者:應以競價拍賣各得標單價格及數量加權平均計算,惟若超過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議定之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一定倍數,應以議定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一定倍數計算。
二、競價拍賣得標總數量未達對外競價拍賣數量者:應以承銷商依規定辦理競價拍賣公告最低承 銷價格計算。
三、第一點所稱「一定倍數」最高不得超過一點三倍;前二點所稱「最低承銷價格」,應依下列方式由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議定:
(一)
初次上市、上櫃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應以承銷商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競
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三十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
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為其上限,但未經登錄興櫃交易者,以承銷商與發行公司 議定之拍賣底價為最低承銷價格。
(二)
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應不得低於承銷商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之九成。
(金管會105.01.05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2207 號)
二、股份轉換不適用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規定
一、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股份轉換」者,其受讓股份之行為屬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六款之「其他符合本會規定」,不適用同條第一項應採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5.01.18金管證交字第1050001063號)
三、依董事會決議發放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之相關會計處理及揭露規定
一、為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經濟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經商字第一○四○二四一三八九○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五年起依董事會決議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會計處理及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開發行公司以股票發放員工酬勞者,其計算股數之基礎:
1、上市(櫃)公司為董事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
2、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依前目規定辦理;若無市價,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二號(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之規定以評價技術等方式評估公允價值。
(二)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除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二號(IFRS 2)「股份基礎給付」規定於附註揭露相關資訊外,並應揭露以下資訊:
1、章程所規定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定額或比率,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資訊。
2、本期估列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3、前一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若其與認列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三)
董事會通過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分派議案時,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五九二九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5.01.30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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