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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6.02﹞

一、「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附件略)

(金管會106.02.09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 號)

二、「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

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十五條附表二十九、第十六條附表三十二、第三十二條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一、附表六十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之二。

附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十五條附表二十九、第十六條附表三十二、第三十二條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一、附表六十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之二

(附件略)

(金管會106.02.09金管證發字第1060002304 號)

三、檢送「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 條條文勘誤表1 份

主旨:檢送「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 條條文勘誤表1 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中華民國106 年2 月9 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 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附件略)

(金管會106.02.13金管證發字第1060004523 號)

四、會計師複核證券商財報注意事項

一、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下稱其他揭露事項),應洽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並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

三、會計師複核證券商其他揭露事項之目的,在於提供會計師表達複核結論之基礎,以判斷:

(一) 是否已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允當揭露有關資訊。

(二) 其他揭露事項所列之財務資訊,其內容與財務報表一致,無須作重大修正。

四、會計師複核其他揭露事項,應閱讀有無易引起誤導或不一致之處,如有,應建議證券商作適當修正。

五、會計師複核其他揭露事項,應執行下列複核程序:

(一) 核對引用之財務資料至相關財務報表及帳冊,如有不一致,應通知證券商修正。

(二) 核對至有關資料,以確保資訊可靠性。

(三) 核算比率或變動百分比,以確保資訊正確性。

六、會計師執行複核程序,須核對至相關財務報表及帳冊者,包括下列各項:

(一) 重大業務事項中之轉投資關係企業及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

(二) 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三) 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淨損)之構成項目。

(四) 最近年度已投資之重大資本支出。

七、會計師執行複核程序,應核算其正確性之事項,包括下列事項:

(一) 財務比率。

(二) 增減金額及變動比例。

(三) 其他應核算事項。

八、會計師於完成其他揭露事項之複核後,應出具複核報告(參閱附件),惟如發現其與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一致或未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允當編製,證券商拒絕修改時,應於中間段予以敘明,並適當修改意見段內容。

九、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06.02.16金管證券字第10600023085號)

五、修訂「一般行業IFRSs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及代碼」等

主旨:修訂「一般行業IFRSs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及代碼」、「一般行業IFRSs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會計項目及代碼」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6年1月9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00048號函准予備查。

二、經參酌105年12月19日修訂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管會認可106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內容,配合修訂本公司之「一般行業IFRSs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及代碼」及「一般行業IFRSs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會計項目及代碼」(附件)。前開附件亦置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twse.com.tw「首頁/市場公告/公文查詢」供下載。

三、本次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 新增「1745生產性植物」、「1746生產性植物成本」、「1747生產性植物-累計折舊」、『1748生產性植物-累計減損」、「1749生產性植物-重估增(減)值」、「2270與待分配予業主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直接相關之負債」、「3480與待分配予業主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直接相關之權益」、「3481與待分配予業主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直接相關之權益-母公司」、「3482與待分配予業主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直接相關之權益-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3483與待分配予業主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直接相關之權益-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5850當期原始認列生物資產及農產品之利益(損失)」、「5860生物資產當期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之變動利益(損失)」、「7278待分配予業主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減損迴轉利益」、「7678待分配予業主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 減損損失」'「8366與待分配予業主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直接相關之權益」「E00220分類至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之現金及約當現金」及「E00230分類至待分配與業主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之現金及約當現金」等項目。

(二) 參酌前揭準則及公報內容及外界意見,酌修部分項目文字及備註說明。

(證交所106.02.18臺證上一字第1061800693號)

六、審計準則公報第62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適用時程及相關資訊

主旨:轉知審計準則公報第62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分別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發布,其適用時程及相關資訊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2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042532號函辦理。

二、旨揭審計準則公報係因應第57號公報「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增訂發布,適用時程與第57號公報相同。其適用時程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0月27日證期(審)字第1040043094號函規定:

(一) 上市公司應自105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旨揭公報。

(二) 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06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旨揭公報。

三、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相關審計準則公報內容及資訊,可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業務主題專區」之「會計師業務」項下「新式查核報告專區」查閱。

(證交所106.02.20臺證上一字第1060002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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