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7.02﹞
一、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應加強注意事項
主旨:為確保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完整性與對稱性,俾保障投資人權益,茲彙列近期法規修正暨重大訊息與資訊申報應加強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謹將近期(106年度迄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重點摘述如下:
(一)
為持續強化資訊公開及提升資訊透明度,自107年起本國上市公司與第一上市公司每年皆應至少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
(二)
考量上市公司對重要子公司喪失控制力或降低對重要子公司持股(或出資額)比例累積達百分之十以上,以及重要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等事項,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為提升市場資訊透明度,爰增訂相關重大訊息款次(第4條第1項第49款及50款)。另原第4條第1項第49款規定配合款次調整為第51款。
二、常見缺失事項:
(一)
未於法人說明會召開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召開時間及地點,或未依規定時限輸入法人說明會會議內容之中英文資料。
(二)
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發生重大變化,未依原申報條款及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如:訴訟案件、合併收購案、重大意外或災難事件等。以重大意外或災難事件為例,如意外或災難發生當時未能明確說明相關財務損失或保險賠償金額者,於釐清財務損失或保險公司會勘確認賠償金額後,倘對公司具重大影響,則應發布重大訊息補充說明相關損益影響數及認列時點。
(三) 有價證券有交易異常情事,未於規定時限前輸入重大訊息說明。
(四)
重大訊息內容有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
(五)
董事會(含重要子公司)決議減資、盈餘分配案(含虧損撥補或不發放股利)、增資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召開股東會日期或事由,未於規定時限前發布重大訊息。
(六)
董監事異動、高階主管人事異動(總經理、財務主管、稽核主管、會計主管或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重要營運主管)、功能性委員會成員之委(選)任、異動等,未依規發布重大訊息及辦理相關資訊公告申報事宜。
(七)
內部人(含其關係人)新就(解)任時,未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申報相關資料。
三、公司之負責人、發言人等相關人員於接受媒體採訪時,或於尾牙、春酒、新產品發表會等公開場合時,須注意受訪或發言內容是否涉及預測性資訊。如:營收、營業損益、EPS
等明確具體之金額,或其區間、上下限或變動比率者...皆屬之。
四、本公司106年10月至11月間舉辦之上市業務宣導會,宣導會課程影音檔案已上傳至「WebPro證券暨期貨市場影音傳播網」(網址:http://webpro.twse.com.tw)「宣導說明」項下之「業務宣導」專區內,可提供點閱收看。
五、請各上市公司善加利用本公司編製之「重大訊息申報作業操作手冊」、「資訊申報作業操作手冊」、「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發布問答集」、「訊息面暫停交易問答集」及「重大訊息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檢查表」辦理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等相關作業(前開檔案置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常見申報問答與相關文件下載」之「使用手冊」項下)。
(證交所107.02.08臺證上一字第1071800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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