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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07.12﹞

一、證券交易法修正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條文略)

(總統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0991號)

二、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

一、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如附件。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須辦理公告申報者,應依前開格式辦理。

三、本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六七四三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

(附件略)

(金管會107.12.04金管證發字第1070343930 號)

三、公告並申報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金管會107.12.12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488 號)

四、「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修正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附件略)

(金管會107.12.26金管證審字第1070346946 號)

五、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對象包括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

一、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轉讓對象,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二、公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定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或於轉讓辦法中明定受讓員工之範圍及資格(含員工身分認定之標準)。

三、發給或轉讓對象屬第一點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者,應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表示意見後,提報董事會。但屬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者,不在此限。

四、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應經董事會之同意,如遇董事會休會時,可依據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由常務董事會決議辦理,再提報下一次董事會追認。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七○三二一六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 號)

六、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規定

一、依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會計師每年度應參加之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前開時數得計入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年度最低持續進修時數內。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於申請執業之當年度得不適用前開最低在職訓練時數之規定。另會計師事務所依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指派之專責人員,每年度應參加之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三、前開在職訓練之辦理機構,係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之機構。

四、會計師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應依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並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登記建檔;會計師事務所指派之專責人員,應向受訓機構取得在職訓練證明,並由會計師事務所自行登錄控管。

五、會計師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不符上開規定者,全聯會應於次年三月底前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本會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六、本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審字第1070347060 號)

七、修正「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等4項規章

主旨:修正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原名稱: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下稱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等4項規章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4691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配合主管機關新版公司治理藍圖,爲提升董事職能,除持續擴大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等功能性委員會外,並引進公司治理人員,以增加對董事之支援,加強公司治理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爰修正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訊處理程序)第4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下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下稱管理作業要點)第14條條文。

二、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施行日期,上開「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其中部分條文之完成期限如下:

(一) 第12條第1項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 第15條第2項有關處理董事所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 第16條有關投保董事、監察人責任保險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 第18條有關董事會自我或同儕評鑑,上櫃公司應自109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並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

(五) 第20條第3項有關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上櫃公司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配合前開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修正,本中心重訊處理程序第4條、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管理作業要點第14條為相應修正。

(附件略)

(櫃買中心107.12.27證櫃監字第10700546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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