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令動態﹝108.01﹞
一、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108年1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
主旨: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因應一百零八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百零八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至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二、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復依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七○三四五四八八號令規定,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金管會108.01.02金管證審字第1070347989
號)
二、內部人股權轉讓常見違規態樣
主旨:為降低內部人股權轉讓違規情事,請貴公司配合將常見違規態樣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並督促應確實依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避免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爰彙總近來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違規態樣,請務必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
(一)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常見缺失:
1、取得內部人身分未屆滿6個月,即於集中交易市場賣出股票。
2、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未於股票轉讓前辦理事前申報。
3、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已辦理事前申報,惟每ㄧ日轉讓股數超過每ㄧ交易日得轉讓之數量上限。
4、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其申報轉讓之方式與實際交易方式不同(例如申報以鉅額逐筆或盤後定價交易方式轉讓,而實際卻以鉅額配對方式轉讓)。
5、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全體合計每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股票超過10,000股,未於轉讓前辦理事前申報。
6、內部人轉讓持股前已辦理事前申報,惟未注意申報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者,應於申報之日起3日後開始轉讓,申報轉讓給特定人者,應於申報之日起3日內轉讓完畢。
7、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票遭金融機構斷頭或法院拍賣,惟未辦理事前申報。
8、內部人事前申報於集中市場轉讓者,若未於預計轉讓期間內完成轉讓,應於轉讓期間屆滿3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未轉讓完成理由」,惟未辦理持股未轉讓理由之申報。
(二)持股轉讓事後申報常見缺失:
1、內部人未申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持股變動情形。
2、內部人因誤植或疏漏未確實依實際持股情形辦理事後申報。
3、內部人已向公司正確申報其持股變動情形,惟公司股務(股務代理機構)因誤植或疏漏,致未正確申報內部人持股變動情形。
4、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票遭金融機構斷頭或法院拍賣,惟未辦理事後申報。
5、內部人持股設定質權後,未即通知公司。
6、內部人通知公司持股設質後,公司未依規定於質權設定後5日內申報並公告出質情形。
二、鑒於公司或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2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公司相關股務執行人員務必依規辦理。
(證交所108.01.08臺證監字第1080400063號)
三、「異業別合併報表IFRSs會計項目及代碼」修訂
主旨:修訂「異業別合併報表IFRSs會計項目及代碼」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0724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我國於108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7月13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24155號修訂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107年7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179號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7年9月11日金管銀法字第10702734370號修訂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107年7月30日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3371號修訂發布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配合修改本公司之「異業別合併報表IFRSs會計項目及代碼」(附件),並自108年起開始適用。前開附件亦置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twse.com.tw「首頁/市場公告/公文查詢」供下載。
(附件略)
(證交所108.01.16臺證上一字第1080000936號)
四、「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修正
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
(附件略)
(金管會108.01.24金管證審字第1080300718 號)
五、提升上市公司股東會年報揭露品質配合辦理事項
主旨:為提升上市公司股東會年報之揭露品質,請貴公司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1月19日證期(發)字第1070344129號函、107年12月6日證期(發)字第10703401951號函及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年報作業程序」辦理。
二、隨著國際金融科技發展,企業所面臨之資安風險日益增加,為因應此趨勢變化,上市公司自108年起所申報之股東會年報,除依現行法令規定編製外,請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第6款第5目「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或第13目「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規定,增加資安風險評估分析之說明,若經評估係屬重大營運風險,尚須揭露因應措施。
三、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款第4目規定,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公司除按法規之附表二之二之一揭露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外,並請於備註處增加陳述其職權範圍。
四、另建議致股東報告書宜朝向更經營式之報告方向撰述,以及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應有系統地連結公司未來發展。有關前揭股東會年報揭露品質較佳之公司範例請詳公司治理中心網站(http://cgc.twse.com.tw/evaluationCorp/listCh)之評鑑資訊專區。
(證交所108.01.25臺證上一字第1081800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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