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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10.04﹞

一、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修正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之授權,自101年10月2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一次修正,本次係為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之監理,及依據「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推動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一條,刪除一條,共計二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之監理,明定自110會計年度起,第一上市(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第二季財務報告。另為推動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明定自110會計年度起,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其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申報。(修正條文第3條)

二、考量我國已於104會計年度起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刪除現行第6條過渡規定。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3

發行人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之特殊情形,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未上市、未上櫃之國內及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並得免公告申報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

二、第二上市()公司應依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公告並申報年度及期中合併財務報告,並得免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但經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公告申報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自中華民國110會計年度起,第一上市()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二個月。

四、110會計年度起,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3

發行人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之特殊情形,自中華民國102會計年度起,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國內未上市、未上櫃公司及興櫃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並得免公告申報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

二、第二上市()公司應依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公告並申報年度及期中合併財務報告,並得免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但經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公告申報期限者,不在此限。

一、為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自102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現行序文明定本條適用時點,考量我國現已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已無保留該適用時點規定之必要,爰修正序文。

二、考量未上市、未上櫃之國內及外國公司均有適用第1款規定之需求,爰修正第1款,以資衡平。依現行就外國公司部分僅及於興櫃公司。

三、為強化第一上市()公司之監理,增訂第3款,明定第一上市()公司第二季財務報告由會計師核閱改為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須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至其公告申報期限,由現行第二季終了後45日延長為二個月。

四、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825日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為推動上市()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增訂第4款,明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自112年公告申報111年度財務報告起,其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申報期限由現行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縮短為75日。

6

(刪除)

6

發行人於中華民國102會計年度開始日前及未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仍應依本法9962日修正公布之第36條第1項與相關令及公告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我國已於104會計年度起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刪除本條過渡規定。

(金管會110.4.21金管證審字第1100361447號令)

二、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1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4

Ⅰ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二十五款略)

二十六、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或其他重大情事,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者;

(二)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者;

(三)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

(以下略)

4

Ⅰ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二十五款略)

二十六、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造成公司重大損害者;

(二)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者;

(三)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

(以下略)

公司發生「資通安全事件」而造成重大損害等情事,係屬「其他重大情事」之範疇,而有重大訊息之適用,復考量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對財務業務之影響性逐漸上升,且對公司商譽等可能有重大影響,為強化該類事件訊息發布之重要性暨使法源依據明確,爰修訂第1項第26款文字。

11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提供或經本公司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八款略)

九、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遭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且扣除其依保險契約設算獲賠金額後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股本20%或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10元之公司,前開有關股本20%之計算應以淨值10%替代之。

(以下略)

11

Ⅰ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提供或經本公司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八款略)

九、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遭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且扣除其依保險契約設算獲賠金額後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股本20%或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10元之公司,前開有關股本20%之計算應以淨值10%替代之

(以下略)

考量公司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對財務業務之影響性逐漸上升,發生資通安全事件致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且損失達一定金額者,列為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事項,爰修訂第1項第9款文字。

(證交所110.4.27臺證上一字第1100007692號 / 金管會110.4.27金管證發字第1100339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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