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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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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20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修正對照表
(證交所110.7.2臺證治理字第11000123071號函) 公告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20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修正對照表
(櫃買中心110.7.2證櫃監字第11000604561號函) 二、訂定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作業指引」全文14條 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作業指引訂定逐條說明
(集保公司110.7.14保結股字第11000148481號函訂定發布/金管會110.7.12金管證交字第1100349550號函復同意照辦) 三、發布證券交易法有關董事、監察人持股之規定與公司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及證券交易法第51條兼任禁止規定之相關疑義之令 一、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並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時,該自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票,亦有證券交易法第22-2條、第25條、第157條、第157-1條有關董事、監察人持股規定之適用。 二、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除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持股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及該政府或法人之持股,亦有前點證券交易法有關董事、監察人持股規定之適用。 三、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當選為董事、監察人,其所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亦應同受證券交易法第51條兼任禁止之適用。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77年8月26日(77)台財證(二)第08954號函,依本會110年7月29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962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10.7.29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962號令)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於公開發行公司上市、上櫃及興櫃前所取得之股票,及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而取得之公司股票,尚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但內部人另有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公司股票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者,應有歸入權之適用,不得以所賣出之股票係以前述方式取得,主張豁免適用。 二、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買進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與其代表之自然人之賣出或買進之行為,兩者所有權各自獨立,無合併計算六個月期間之認定問題。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1年2月18日(90)台財證(三)字第177669號令,自即日廢止;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8年4月27日台財證(二)第24094號函及82年1月6日台財證(三)第68058號函,依本會110年7月30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924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10.7.30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924號令) 五、【新聞稿】因應疫情警戒降至第二級,調整股東會相關防疫措施 為兼顧防疫需求及股東會順利召開,本會前公告實體股東會場地之容留人數為各室內不得20人以上,各室外不得40人以上,公司並應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所訂防疫措施及相關指引。配合本(7/23)日指揮中心調整疫情警戒,自110年7月27日起,前開容留人數限制應依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規定辦理。本會亦將督導集保公司儘速配合指揮中心公告內容修正相關防疫作業指引,以利公開發行公司能順利召開股東會。 (金管會110.7.23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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