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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動態﹝110.10﹞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公開收購相關疑義問答」。

註: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

修正後問答(11010月修正)

原問答(10911月修正)

二、公開收購案件進行期間,其他人得否再對同一被收購公司提出競爭公開收購?

【答】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對同一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逾期後,在所有公開收購人之收購期間即不得再提出

二、公開收購案件進行期間,其他人得否再對同一被收購公司提出競爭公開收購?

【答】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對同一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

八、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何種情況下1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再次進行公開收購?

【答】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本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本會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1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二)上開所指「正當理由」,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係指原公開收購人遇有競爭公開收購情事、經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且有證明文件(但被收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之全體董事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規定者,不適用之)、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審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八、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何種情況下1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再次進行公開收購?

【答】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3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本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本會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1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二)上開所指「正當理由」,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係指有競爭公開收購情事、經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且有證明文件(但被收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之全體董事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規定者,不適用之)、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審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十八、公開收購期間如何訂定?

【答】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公開收購期間不得少於20日,多於50日。惟若有競爭公開收購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50日且以一次為限

十八、公開收購期間如何訂定?

【答】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公開收購期間不得少於20日,多於50日。惟若有競爭公開收購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50日。

三十五、何謂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條件成就後對應賣人有何影響?

【答】

(一)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如未訂定最低收購數量,則為達預定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者,應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二)同條文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之日起2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並副知受委任機構。

(三)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出現競爭公開收購者或延長公開收購期間等情事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另應賣人申請撤銷應賣時,應以書面為之。

(四)出現競爭公開收購之情事,有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除外規定之適用,為提醒投資人參與應賣之風險,原公開收購人及競爭公開收購人於辦理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之公告時,應併同公告本公開收購案因有競爭收購情事,公開收購期間應賣人不受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不得撤銷其應賣之限制;後續可能因有應賣人撤銷應賣,而發生應賣數量降至預定最低收購數量之風險;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時,本收購案能否完成,需視最終應賣數量能否達到預定最低收購數量而定。

三十五、何謂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條件成就後對應賣人有何影響?

【答】

(一)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如未訂定最低收購數量,則為達預定收購數量),且本次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者,應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二)同條文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之日起2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並副知受委任機構。

(三)依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有出現競爭公開收購者或延長公開收購期間等情事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另應賣人申請撤銷應賣時,應以書面為之。

(金管會1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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