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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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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7條、第19條。 修正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3條第八項規定之授權,於95年3月28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為強化公司治理,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三條,茲將其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考量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董事為決策前應有充分之資訊及時間評估其議案,爰修正第7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修正條文第3條) 二、公司法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其解任亦應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復基於董事長之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爰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修正條文第7條、第19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金管會111.8.5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263號令) 二、訂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六款、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13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所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其變動比例之計算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87年12月10日(87)台財證(一)第03534號函及88年9月27日(88)台財證(一)第47693號公告,依本會111年8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2817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金管會111.8.11金管證發字第1110382817號令) 三、訂定依證券交易法第14-5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發行人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證券交易法第28-2條第一項第一款買回股份轉讓予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5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發行人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證券交易法第28-2條第一項第一款買回股份轉讓予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二、審計委員會於審核前點事項時,應考量員工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111.8.15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4號令) 四、公告「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因應「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推動措施,為協助企業辨識未來可能產生之挑戰並適當因應,以健全企業穩健經營,經參酌國內外相關規範訂定旨揭實務守則,俾供上市上櫃公司遵循辦理,以符合國際潮流。 附件:總說明 鑒於企業經營所面臨之風險日益複雜,為協助企業辨識未來可能產生之挑戰並適當因應,以健全企業穩健經營,經參酌國際企業風險管理相關規範COSO ERM 2017、ISO 31000:2018及我國金融保險業之「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等規定訂定本守則,俾供上市上櫃公司遵循辦理,以符合國際潮流。 本守則共計二十九條,要點臚列如下: 一、本守則訂定目的。(第一條) 二、明訂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第二條) 三、明訂企業風險管理原則。(第三條) 四、為落實政策,企業應訂定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及訂定時應注意事項。(第四條) 五、企業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之審查、施行及揭露規範。(第五條) 六、企業推動風險管理相關作為,應建置完善的風險治理與管理架構。(第六條) 七、明訂強化企業風險文化之可實施具體作為。(第七條) 八、明訂企業風險治理與管理單位之資源提供與協調整合職責。(第八、九條) 九、明訂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架構之組成原則及相關職責角色。(第十條至第十六條) 十、明訂風險管理程序步驟及其作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 十一、為落實推動企業風險管理,明訂公司應針對風險管理執行之過程及其結果適當記錄,並建立相關報導機制,以協助高階管理階層和治理單位進行相關風險決策,並履行其風險管理職責。(第二十六、二十七條) 十二、為落實推動企業風險管理,明訂公司應強化企業執行風險管理相關資訊之揭露。(第二十八條) 十三、明訂企業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規範發展,並據以檢討修正其風險管理機制。(第二十九條) 附件:條文(略) (證交所111.8.8臺證治理字第1110015360號公告/櫃買中心111.8.10證櫃監字第11100641481號公告/金管會111.8.2金管證審字第1110349955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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