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台九十財字第○五五六六三號令
第一條 本細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 進口郵包,超出郵包免稅與免驗結匯簽證限度規則之免稅金額者,其超出部分,均應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如左:
一、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二、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三、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四、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之影本。
五、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六、第十一條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
七、第十四條規定之證明。
營業人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銷項資料之磁帶或磁片媒體代替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二、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
四、連續營業三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一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
五、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
營業人以載有其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作為退抵稅款證明文件者,應按期彙總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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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 |
徵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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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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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進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研發部
9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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