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母子公司連結稅制
「母子公司連結稅制」來自「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即母子公司可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條文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應由金融控股公司及本國子公司分別辦理。
(研發部 9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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