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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案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元月四日三讀審議通過,計修正十八條,增訂三條,刪除四條,共計二十五條,修正重點及預期效益如次:

一、「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抵減率,由原百分之五至二十五,提高至百分之三十五,對鼓勵企業從事外部效果極高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活動,將有明顯助益;惟針對公司申報「研究與發展」或「人才培訓」之投資抵減,如經查核有重大不實情事者,自當年度起三年不得適用該等獎勵。

二、針對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事業在台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於國內客戶,所取得之收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提供具國際競爭性租稅獎勵,排除外商投資之租稅障礙,以鼓勵企業來台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增加我國際競爭力。

三、公司因合併而發生之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免予課徵,且得依換股比率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排除企業合併之租稅障礙;另就本法較金融機構合併法租稅優惠不足部分,予以增訂,使企業進行合併享受之租稅獎勵無行業別之分。

四、增訂營運總部專章,針對公司在台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者,提供其獲取關係企業之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權利金收入、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對於公司設置營運總部時,得以優惠價格取得公有土地之法源,以吸引企業在台設立營運總部。

五、將工業區編定與毗連擴廠土地變更編定應繳之回饋金,降為按開發或申請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編定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刪除工業區土地以出租方式辦理時,不得設定地上權之規定;承購工業區土地應繳付承購價額「百分之三」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降為「百分之一」。

六、配合土地徵收條例之施行,及減少開發工業區徵收私有土地之阻力,並兼顧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優先購置工業區土地。

七、放寬社區用地之出售對象,並放寬工業用地使用限制,刪除工業用地須於一年內開始使用及須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暨讓售時須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並報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規定,預期將可大幅放寬工業區土地使用管制,活絡工業區土地之使用,加速土地去化。

八、增列工業區用地得規劃「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使工業區用地除供既有之生產與相關產業使用外,亦可因應市場需要,規劃各種新興行業之用地,以靈活調整工業區土地之利用。

九、增訂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設置之管理機構負責辦理之業務,即工業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以期單一化服務之落實。

十、規定工業區內工商登記、土地使用管理與建築管理業務,由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其他如稅捐稽徵、海關、郵電等事業機關應於一定規模之工業區內提供服務,以期能統一政策規劃管理,並賦有相關證照核發之權責,有效縮短設廠時程。

 

資料來源:經濟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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