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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稅基調整
財政部發布解釋,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修正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亦即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在內;進口貨物則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及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後計算營業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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