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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課徵專賣利益的菸酒存貨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發布解釋, 2002年 1月 1日起菸酒回歸稅制課稅後,營業人銷售原已課徵專賣利益的菸酒製品存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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