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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報已自動補報補繳如有短漏報按如期申報標準處罰
財政部發布解釋,營利事業逾期申報,如已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後經查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係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如果未依規定申報,係依同條文第二項規定處罰,為罰所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所以自動補報補繳處罰較輕。)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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