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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開始日期
財政部發布新聞說明,土地稅法修正草案雖然規定土地增值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之生效日期,仍應為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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