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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1日起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
總統府於一月三十日正式公告土地稅法第33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修正案,由於法案自總統令公佈起第三天生效,因此自 2月 1日起土地增值稅將減半徵收 2年,適用對象為一般土地,並擴及自用住宅。對於一般的房地產買賣,以「申報日」為基準,如果有在之前申報但未完成過戶,只要辦理撤回申報,將申報日改變為2月 1日以後,即可適用稅率減半優惠。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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