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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應納稅額計算規定

財政部發布解釋,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後,如果還有其他減徵之計算,以查定稅額為計算基礎。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係依據現行稅率及計算公式計算後,再乘以(1-50%),即為查定稅額,亦即為應納稅額。如另有其他減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例如經重劃之土地減徵百分之四十,則以查定稅額為基礎計算再減徵之金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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