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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職工福利金分五年提撥列支費用之規定

財政部發布解釋,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職委會之營利事業,就創立時登記資本總額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有關「就創立時實收資本額提撥」之規定,自本令發文之日起停止適用。若屬依行政院勞委會 90.12.28 台九十勞福一字第0057761號函規定,平均分五年提足,並就每年尚未提撥部分加計利息撥入職委會者,該按年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及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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