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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未發行股票若轉讓股權如何課稅已有規定

財政部發布解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上開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不課稅也不得列報損失。但若屬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後段規定不發行股票者,買賣該公司股份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也就是說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依法進行無實體交易時仍認定為買賣有價證券行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但因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而不發行股票者,買賣該公司股份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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