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股份得免印製股票,股東進行無實體交易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按照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新修正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可以就該次發行股票總數,合併印製一張股票,並送交集保公司保管。另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股份也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集保公司登錄。股東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其交易仍應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由買受人(受讓證券人)為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代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免稅之規定。
該局指出,資本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下之公司,而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後段規定可以不發行股票,這類公司之股東買賣該公司股份所發生之所得,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而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提供者:湯琴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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