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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報迄今尚未辦妥登記之土地移轉案件如何適用減半徵收之規定

財政部發布解釋,關於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之規定,業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正式生效施行。惟於修正條文生效之日前已申報土地移轉,迄今尚未辦妥移轉登記者,如依規定申請撤銷,並於減半徵收期間內再行辦理現值申報,亦應有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當再行辦理現值申報時,如檢附原公定格式契約書,而無再修改原契約情事者,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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