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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

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依財政部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五七九五六號函及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一一二二號函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者,其屬出售土地部分之所得,不列入該營利事業之盈餘。

 

資料來源:賦稅署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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