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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五年內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已不合免稅要件應追繳稅賦

繼承人繼承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日起五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並就交換後之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應依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但書規定,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八十七年間繼承之農業用地,依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規定,其免稅要件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五年。繼承人就繼承之農地,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之結果,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仍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繼承人如就繼承之農業用地與他人協議交換,分得之農地,即使價值相當,亦應追繳原應納之遺產稅,故納稅義務人應於交換前充分瞭解相關法規,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提供者:施文婉
日期: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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