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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出租押金運用無所得不必設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發布解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運用無所得或虧損,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但已核課確定案件不予變更

 

資料來源:賦稅署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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