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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程序不合仍有機會挽回
財政部發布解釋,稅捐行政救濟案件,因程序不合而告確定後,如原處分確有錯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資料來源:賦稅署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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