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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佈

行政院核定施行「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取消適用門檻限制,公司投資研發或人培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三○%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此一規定將追溯自二月一日起施行,不論大中小企業均適用。但若申報研發及人培投資抵減有重大不實,將從當年度起三年內不得適用獎勵。

 

資料來源:賦稅署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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