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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稅務

營利事業所得稅網際網路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壹、總則

一、為提供營利事業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程序及應填報之申報書,於採用網路傳輸申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申報及取得資料者,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

四、作業範圍: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左列申報案件外,皆可採用網路申報:

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清算申報案件。

決算申報案件。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簡易申報案件。

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之申報案件(如金融業、公營事業等)。

逾期申報案件。

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任名冊,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外,皆可採用網路申報。

貳、申報期間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當日二十四時)前辦理申報。

二、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任名冊:

會計師應於上一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當日二十四時)前辦理申報。

參、作業程序

一、營利事業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

二、營利事業取得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後,可由網站下載申報軟體,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服務台、網際網路服務業者索取申報軟體。

三、營利事業應執行前端程式,檢核申報資料,如經檢核有誤,應於更正資料後,再行辦理申報。

四、營利事業網路申報案件應經由各地區國稅局委託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受理收件。

五、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於收到申報資料後,經檢核有誤者,應將申報錯誤之訊息回復營利事業,並提示重新申報;經檢核無誤者,即由網際網路服務業者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

六、營利事業於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將網路申報總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申報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七、更正及查詢:

營利事業應於五月底前更正其申報資料時,亦應經由網路辦理。

營利事業於每年五月底前可隨時查閱其該年度申報情形。

八、營利事業如需各地區國稅局核章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時,可將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第二聯送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核章。

九、申報資料之檔案格式及檢核條件詳媒體申報作業要點。

肆、網路繳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須繳納自繳稅款者,營利事業若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透過電子交易認證機制辦理上網繳稅,應先取得交易憑證,並依網路繳稅作業規定線上立即扣款繳稅。

二、作業細節請參閱「網際網路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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